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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shi6579 on Jan 5, 2024 23:02:56 GMT -5
共和原则开创了 1988 年宪法,隐含在《政治宪章》第一条的开头。这是其自然后果之一,即管理者处理公共事务的责任,无论是在刑事、民事还是政治行政领域。 在犯罪方面,我们立即记住了标题中规定的犯罪类型。 还存在政治行政违法行为,被错误地称为责任犯罪 —— 这是一个误导性的术语,因为它们不是刑事犯罪—— 并且使犯罪者在立法部门或特别法庭进行的审判中失去选择性授权。到此案。 根据第 46 号约束性先例,此类责任犯罪的立法动议仅限于欧盟,并根据公共代理人所担任的职位而有所不同: 共和国总统及其副总统犯有《宪法》第 85 条和第 1,079/1950 号法律规定的责任罪,将在联邦参议院就是否可受理作出判决后受到起诉和审判。 众议院2/3以《宪法》第86条和第52条的形式提出 电报号码数据 指控,以及一些在竞争中犯下与之相关罪行的当局(弹劾程序)。 根据第 1,079/1950 号法律第四部分的规定,各州州长和部长须接受问责程序,并保留由立法议会成员和最高法院成员组成的混合法院对他们进行审判。根据上述法律第 78 条第 3 款,各自的联邦实体。 反过来,根据 1967 年 2 月 27 日第 201 号法令第 4 条的规定,如果市市长犯有责任罪,则须接受市议会的判决。 顺便说一句,值得注意的是,第 201/1967 号法令不仅规定了政治行政性质的责任犯罪,它还在第 1 条中规定了保留给市长的典型刑事犯罪,监禁刑罚的规定,并通过无条件的公共刑事诉讼进行起诉。 最后,在民事领域,追究公共代理人责任的主要工具毫无疑问是针对行政失当行为的公共民事诉讼,其宪法矩阵参考了《十月宪章》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其中规定: “§4 行政失当行为将导致政治权利被中止、公共服务丧失、资产无法使用以及公共财政无法偿还,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度,不影响适用的刑事诉讼。 ” 重要的是要记住,在这一思路中,联邦最高法院理解公共代理人受到双重制裁制度的约束 [1],因为他们既要承担“责任犯罪”的行政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不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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